全局搜索:
首 页简介业务领域法律热点成功案例实用工具联系我们  

        GMZ法律方案团队始创于2012年,专注于提供企业法律顾问及专业领域的法律事务解决方案,团队成员具有企业法律顾问、建造师、专业英语八级、会计等从业资格,致力于法律服务业务领域的专业化、精细化,以跨专业的方式提供最优的法律方案。
        专业领域:企业法律风险控制、涉企刑民交叉、涉企私人法律事务处理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、涉外法律事务等。 
地址: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270号,金基广场5A层、5层。地铁二号线莫愁湖站
电话:13390799057





 
 
  成功案例


【企业法律与风控】经营性房屋租赁纠纷
 

来源: 马祥、 陈娇律师

案情介绍

2018年12月15日,某餐饮公司(以下简称“A公司”)与张某签订《转让协议》,约定A公司将其承租经营的某食堂内设备及装修转让给张某,张某于2018年12月20日与房屋所有者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“以下简称“B公司”签订房屋租赁合同。2019年1月3日,因张某无法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,故张某、杜某与A公司签订《补充协议》,约定由张某、杜某严格执行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《食堂租赁协议》中按时缴纳房租的义务。后因杜某、张某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,经A公司多次催告,张某、杜某仍未按约支付,A公司遂书面通知张某、杜某解除租赁合同。合同解除后,张某、杜某拒绝腾房。

2019年7月,A公司就本案委托马祥律师、陈娇律师代理。代理人接到A公司提供的案件材料后,积极就本案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进行分析,组织证据,草拟诉状,并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张某、杜某迁出,并支付合同解除后,实际搬出前的房屋使用费。后张某以食堂消防不合格以及A公司无权转租为由提起反诉,要求确认《转让协议》无效,并要求返还转让费。

法律分析

代理人经过分析张某提出的反诉请求及提供的证据材料发现,其主张“消防不合格”的依据是物业作出的《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》,而该整改义务的承担者应当是张某,与A公司无关。食堂所在大楼消防已于2016年9月19日竣工验收合格,不存在任何消防隐患能够导致张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。另外,本案的租赁关系不同于普通租赁,系转让后发生的租赁关系。《转让协议》已经明确指出,A公司转让给张某的是食堂内设备及装修,本案食堂内的消防设备理应包含其中。现消防设备由张某实际控制,相应的整改义务应当由张某自行承担。张某以消防不合格为由要求确认《转让协议》无效,无事实依据。

此外,关于张某提出A公司“无权处分”,《转让协议》无效的主张,代理人认为该主张并不成立。《转让协议》及《补充协议》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不存在任何无效情形。且经代理人询问A公司后发现,虽然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《食堂租赁协议》约定A公司不得转租,但B公司对A公司向张某、杜某转租食堂的事宜知晓且并未提出任何异议。故本案A公司向张某、杜某转租的行为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。

综上,代理人认为本案《转让协议》有效,张某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。法院支持了代理人的本诉及反诉提出的全部代理意见。

判决结果

最终,本案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,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判决,判决支持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,驳回张某反诉请求。

 

版权所有 © 马祥律师 www.maxls.net
北京海润天睿(南京)律师事务所   苏ICP备19021278号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