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马祥、陈娇律师
案情介绍
2017年9月,某体育公司(以下简称“A公司”)为租赁某块土地(以下简称“案涉土地”)与某管理公司(以下简称“B公司”)签订《土地租赁合同》,约定租赁期限为4年,下年度8月8日前,A公司须一次性付清第二年租金,以此类推,逾期累计超过20日,合同自动中止。后因A公司逾期支付租金,达到合同解除条件,B公司书面通知A公司解除合同。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《土地租赁合同》无效,并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。
法律分析
案件立案送达后,B公司负责人将该案件委托给马祥、陈娇律师承办。代理人接到本案委托后,立即对本案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进行梳理。代理人认为A公司提起此项诉讼,主要基于案涉土地为储备用地,其认为B公司对案涉土地无处分权。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B公司是否对案涉土地具有处分权,转租是否有效。
经分析,代理人认为B公司对案涉土地具有处分权,本案《土地租赁合同》有效。首先,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,代理人了解到,根据《土地储备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,储备土地在供应前可通过出租、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,故案涉储备用地使用权作为案件标的本身并不违法。其次,案涉土地被列为储备用地后,由某国有控股公司(以下简称“C公司”)管理。2017年4月,B公司与C公司签订《土地租赁合同》就案涉土地使用权租赁事宜达成一致,故B公司已合法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。最后,本案《土地租赁合同》的签订系A公司与B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,不存在任何无效情形。且经代理人与B公司沟通了解到,C公司对B公司于2017年9月向A公司转让案涉土地使用权的事实知情,但未提出任何异议,故案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。
综上,代理人基于上述理由主张本案《土地租赁合同》有效,某A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。本案经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,对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均予以采纳。
判决结果
最终,该案经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,于2019年12月作出判决,判决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。